(2014)潘民一初字第007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潘民一初字第00755号原告:付某某,男,1945年3月7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赵某某,女,1948年6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占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路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