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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潘民一初字第007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潘民一初字第00755号原告:付某某,男,1945年3月7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赵某某,女,1948年6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占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路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