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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民一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南宁骏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凤婷、石体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1264号原告南宁骏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61号D栋28号2803号房。法定代表人周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良丰,南宁骏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周凤婷。被告石体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骏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凤婷、石体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宁骏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骏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宁骏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敏人民陪审员  周荣贵人民陪审员  饶保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