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张某、吴某某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0228号申请人:张某。申请人:吴某某。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受理了上述申请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李家锋审查此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理上述申请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某、吴某某撤回申请。审判员 李家锋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开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