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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张某、吴某某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0228号申请人:张某。申请人:吴某某。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受理了上述申请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李家锋审查此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理上述申请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某、吴某某撤回申请。审判员  李家锋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开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