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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民二终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亚与被上诉人侯则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亚,侯则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二终字第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亚,男,1987年2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则库,男,1967年4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庆先,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亚因与被上诉人侯则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侯则库于2013年4月10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刘亚拉走粉条,支付货款81000元,赔偿损失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2013)永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刘亚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亚,被上诉人侯则库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庆先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亚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亚申请对侯则库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刘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新志审 判 员  刘卫星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鹿国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