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姜建强 与王思开、张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保字第74号申请人:姜建强,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申请人:王思开,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申请人:张小梅,女,汉族,居民,住龙口市。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417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417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费462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晓之审判员 赵卫东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