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姜民初字第08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卞兆宏与张伟、朱芳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姜民初字第0842号原告:卞兆宏,男,1934年6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钱宝军、钱晶,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男,1983年3月11日生,汉族。被告:朱芳芳,女,1987年1月25日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276号天福世纪广场。负责人:戴振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卞兆宏诉被告张伟、朱芳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卞兆宏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兆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辉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明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