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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民四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管理协 会与佛山市王之朝时代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佛山市王之朝时代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四初字第17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张凡,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王之朝时代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述原、被告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承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植少佳审 判 员  赖金林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彩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