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刑执字第016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刘立富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立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刑执字第01675号罪犯刘立富,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30日作出(2002)石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立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2月1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1年4月13日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4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立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多次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证人证言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立富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立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2月11日起至2022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勇代理审判员 赵玉清代理审判员 任立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世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