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海法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彭伟跃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伟跃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江海法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伟跃,男,1969年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江门市恒锵纸品厂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仓后路。2013年6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海检刑诉(20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伟跃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伟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伟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27日、4月6日,被告人彭伟跃利用其在江门市恒锵纸品厂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的便利,先后两次收取了江门市美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54481.82元没有上交公司,而用于赌博输掉。并于同年4月7日关掉手机潜逃,随后江门市恒锵纸品厂有限公司到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6月3日被告人彭伟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彭伟跃归案后已将其侵占的货款人民币54481.82元归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彭伟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收据、劳动合同、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刘某彤的证言;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伟跃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伟跃所犯的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彭伟跃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伟跃归案后将其侵占的货款归还被害单位,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彭伟跃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归还所侵占款项,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伟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利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永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