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鸠执字第0019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魏小华、曹林立、王秀莲与石昌伟、卜焰、蚌埠市国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小华,曹林立,王秀莲,石昌伟,卜焰,蚌埠市国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鸠执字第00196-1号申请执行人:魏小华,女,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申请执行人:曹林立,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秀莲,女,193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上述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魏小华。被执行人:石昌伟,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卜焰,男,196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蚌埠市国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友谊路。法定代表人:张玉忠,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朝阳路。负责人高厚成,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鸠民一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蚌埠市国通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8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呈成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 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