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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静法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刘学山与刘彦成、刘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山,刘彦成,刘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静法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刘学山。被执行人刘彦成(曾用名刘玉川)。被执行人刘静。申请执行人刘学山与被执行人刘彦成、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3)静民初字第2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彦成(曾用名刘玉川)、刘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学山借款人民币650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刘彦成、刘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及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静法执字第3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强审判员  徐文胜审判员  郝胜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