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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50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唐文圣与杨晔、罗壮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圣,杨晔,罗壮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5045号原告唐文圣。被告杨晔。被告罗壮丽。原告唐文圣与被告杨晔、罗壮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唐文圣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文圣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俊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交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