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50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唐文圣与杨晔、罗壮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圣,杨晔,罗壮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5045号原告唐文圣。被告杨晔。被告罗壮丽。原告唐文圣与被告杨晔、罗壮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唐文圣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文圣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俊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交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