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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徒民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赵林霞、彭心月与镇江星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林霞,彭某某,镇江星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徒民初字第00537号原告赵林霞,女,汉族,1972年8月18日生。原告彭某某。法定代理人赵林霞(系彭某某母亲),女,汉族,1972年8月18日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宏波、戴宏正,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星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计生站西二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林霞、彭某某诉被告镇江星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林霞、彭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林霞、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赵林霞、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凌鸿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雪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