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湖北汽车工具厂破产还债清算组与z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汽车工具厂破产还债清算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123号原告湖北汽车工具厂破产还债清算组。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原告湖北汽车工具厂破产还债清算组与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5月8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周敬忠独任审理。2014年5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本单位财务人员外出打工,该债权财务帐无法核实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周敬忠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玉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