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山市星晨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羽仲、林志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星晨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羽仲,林志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359号原告:中山市星晨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西区岐港路1号星晨广场26栋首层,组织机构代码72116275-5。法定代表人:张卓雄,该司执行董事。被告:梁羽仲,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林志君,女,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以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徐新如、侯华杰,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原告中山市星晨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羽仲、林志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被告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原、被告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四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在本院指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上述之规定,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星晨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熊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