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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初字第7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秀兰与刘国柱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初字第737-1号原告王秀兰。委托代理人刘保忠(系原告王秀兰之子),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国柱,农民。委托代理人赵红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兰诉被告刘国柱物权纠纷一案中,因徐水县漕河镇小刘庄村民委员会向徐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依法注销1997年11月23日发给刘福来的徐集建(1997)字第25578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现未出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志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