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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温商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陈敏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陈敏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温商初字第3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负责人:周斌。委托代理人:俞飞燕。委托代理人:徐文辉。被告:陈敏刚。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被告陈敏刚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4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文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敏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起诉称:2010年7月30日,被告向原告申请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被告在阅读了和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及章程后,填写了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被告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就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若最低还款额也未能足额偿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若超过信用额度用卡,应按超额部分的5%支付超限费;预借现金和消费贷款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贷款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被告的申请经原告审查批准后,原告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40×××97的金穗贷记卡一张。被告使用该卡进行了消费透支。截至2013年11月27日,被告共欠透支本息及其他款项合计达到12551.94元(其中贷款本金9939.12元、利息2038.38元、滞纳金574.44元)至今未还。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计至2013年11月27日的透支本息,共计12551.94元(其中贷款本金9939.12元、利息2038.38元、滞纳金574.44元),以及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息。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金融许可证、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主体适格的事实。2、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领用合约、章程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金融贷记卡贷款合同关系的事实。3、催收基本资料、交易明细、催收账户交易历史记录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使用该卡消费透支并产生截至2013年11月27日透支贷款本金9939.12元、利息2038.38元、滞纳金574.44元,共计12551.94元的事实。被告陈敏刚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被告陈敏刚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被告陈敏刚之间签订的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被告陈敏刚透支后应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之义务,逾期未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敏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金穗贷记卡透支款本金9939.12元及截至2013年11月27日止的利息2038.38元、滞纳金574.44元,并支付自2013年11月28日起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4元,由被告陈敏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01010400032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蔡冬青人民陪审员  颜丹丹人民陪审员  缪招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杨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