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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睢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邱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雷,周本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睢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邱雷,个体户。被执行人周本玉,职业不详,邱雷申请执行周本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睢民初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周本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邱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等信息,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执��中本院虽然穷尽了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但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线索,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睢民初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宁审 判 员  张尊敬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铁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