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佘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00507号原告佘健。委托代理人付立禾,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代表人徐凡,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惠群,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佘健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佘健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佘健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3元(原告已预交),按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36.5元,由原告佘健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