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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酒肃民一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边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某,王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酒肃民一初字第572号原告边某某,男,生于1967年10月1日。被告王梅某,女,生于1970年12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某某于2014年5月19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 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