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黑立民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肇东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肇东正邦养殖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黑立民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肇东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肇东市东方家园二楼。法定代表人王闯,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东市正阳北十四道街。法定代表人唐志国,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肇东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绥中法民一民初字第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明显存在故意减少本案工程合同争议的金额,以实现违法规避法院级别管辖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已送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2011年9月27日。肇东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黑龙江省肇东市尚家镇10万头自繁自养生猪项目”、“暂定合同工程总价人民币:玖仟万元整”。2014年2月20日,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肇东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为被告诉至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尚欠工程款人民币陆仟陆佰捌拾万零贰仟壹佰柒拾柒元叁角玖分。2、判令被告给付逾期付款赔偿金人民币33,401.09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第一审民事、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玉伟代理审判员 林晓红代理审判员 孙儒婕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