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商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春芳与淄博博山润泽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芳,淄博博山润泽机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商初字第308号原告:王春芳,博山开发区凤轩轴承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盖磊,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淄博博山润泽机械厂。住所地:博山区西过境路。负责人:陈子文,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芳诉被告淄博博山润泽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芳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1元,由原告王春芳负担。审 判 长 于莎莎代理审判员 卜凡国人民陪审员 薛连国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