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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泾民一初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伍玉霞诉赵杨斌、刘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玉霞,赵杨斌,刘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泾民一初字第00600号原告:伍玉霞,女。委托代理人:周红,安徽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杨斌,男。被告:刘卫,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进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婷婷,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左世鑫,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伍玉霞诉被告赵杨斌、刘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伍玉霞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卫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玉霞申请撤回对刘卫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玉霞撤回对被告刘卫的起诉。审 判 长  杨一祥审 判 员  齐军仕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年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