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莆行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林金坤与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等土地行政管理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金坤,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莆行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金坤,男,195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在地莆田市。法定代表人严凤平,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所在地莆田市。法定代表人林玉瑞,局长。原审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莆田市。法定代表人余金阳,主任。上诉人林金坤诉被上诉人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等土地行政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不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3)荔行初字第1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被告莆田市���城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作出拱信复字(2011)35号《关于南郊社区林金坤、林金堂等人反映南郊路附近果树被清除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证实该信访答复意见系其单方行为,与其他俩被上诉人无关,且被上诉人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也予以否认。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实在2011年9月30日及2011年10月9日被上诉人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有对其承包地的地上物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原审法院以被上诉人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林金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天明审 判 员 陈金发代理审判员 刘开赐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飞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