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民辖终字第0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薛赤与朱绍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赤,朱绍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辖终字第0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绍明。上诉人薛赤因与被上诉人朱绍明民间借贷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4)姑苏民四辖初字第00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薛赤上诉称: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苏州工业园区,并不是苏州市姑苏区泗井巷15号,故应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4)姑苏民四辖初字第000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薛赤的住所地在泗井巷15号,位于苏州市姑苏区,属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苏州工业园区,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上诉人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坚审判员 郑雄审判员 顾茵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