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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洋民初字第01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夏玉林与史修耀、王兴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玉林,史修耀,王兴林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洋民初字第0174号原告夏玉林。被告史修耀。被告王兴林。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特殊侵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玉林撤回对被告史修耀、王兴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夏玉林负担。审 判 长  施显军人民陪审员  陆士华人民陪审员  朱从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年惠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