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开法民初字第017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重庆延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远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延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远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法民初字第01739号原告重庆延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872120-6,公司地址:重庆市开县汉丰佰成路华夏上海城底楼。法定代表人赵剑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谈中兴,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远均,男,生于1974年2月4日,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延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远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延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延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延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延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道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砾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