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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执行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黄庆万与罗世永租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庆万,罗世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执行字第929号申请执行人黄庆万,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罗世永,男,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庆万与被执行人罗世永租凭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世永在银行没有存款,另被执行人罗世永在交警、房产、工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庆万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杭执行字第9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