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沙洋县沙民调确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晓军与杨华山请求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调解协议确认一案民事裁定书59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晓军,杨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沙洋县沙民调确字第00059号申请人杨晓军,男,生于1973年2月19日,汉族,沙洋县人。申请人杨华山,男,生于1958年11月24日,汉族,沙洋县人。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杨晓军与杨华山请求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调解协议确认一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金陈进行了审查。经查明,申请人杨晓军与杨华山于2014年3月18日在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主持下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杨晓军赔偿杨华山各项经济损失。本院认为,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双方申请人调解后所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事实清楚,是非分明,且双方申请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申请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调解协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申请人杨晓军与杨华山于2014年3月18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本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金陈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