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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行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丘添远与兰小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丘添远,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兰小峰,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丘添远与被执行人兰小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的(2013)武民初字第17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赔偿款147588.2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武执行字第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林德生审判员 刘永雄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宝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