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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与STX(大连)造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本院的(2013)周商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就给予对方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30000元由被执行人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缴纳。至此,申请执行人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周商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马鲁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石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