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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召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金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金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召民初字第437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7年5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允忠,男,汉族,1956年1月28日生,汉族,系原告王某某的父亲。被告金某某,女,汉族,27岁。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金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5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红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