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72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鸿安运输公司与人保襄阳樊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某某商品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728号原告十堰市某某商品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某,某某运输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某某运输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襄阳樊城支公司)。负责人水某,人保襄阳樊城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晏某,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某某运输公司与被告人保襄阳樊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某某运输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伟独任审理,于2014年5月19日庭审前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某运输公司诉称,2013年12月1日,原告某某运输公司驾驶员龙某某驾驶鄂Cxxx**(临)号商品车在襄阳市奔驰大道合运物流路段与登记在襄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鄂Faaaaa号重型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车辆受损。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因鄂Faaaaa号重型货车在被告人保襄阳樊城支公司投保由机动车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且约定有不计免赔,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保襄阳樊城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保襄阳樊城支公司未作答辩。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原告某某运输公司所主张的鄂Cxxx**(临)号商品车车辆材料、配件费用、施救费、维修费、拖车费等共计75267元,鄂Faaaaa号重型货车垫付的维修费、配件费、施救费、路产损失等共计26777元,鄂CXXX**大型货车垫付的拖车费、驾驶员治疗费等共计7216元。上述费用中,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同意由被告人保襄阳樊城支公司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一次性赔付原告某某运输公司各项损失费用23000元;双方按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本案纠纷终结。原告某某运输公司以后不得再以本案事故向被告人保襄阳樊城支公司主张任何权利;被告人保襄阳樊城支公司以后不得再以本案事故向原告某某运输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原告某某运输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运输公司承担。上述协议,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审查确认,已由各方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在该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事人请求,本院制作此调解书。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志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