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仙民初字第33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黄建清与黄桂森、许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清,黄桂森,许自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仙民��字第3344号原告黄建清,男,住仙游县。被告黄桂森,男,住仙游县。被告许自芳,女,住仙游县。原告黄建清与被告黄桂森、许自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培添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建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桂森、许自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24日,被告黄桂森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月利率2%,在2014年4月10日还清,并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为凭。约定的时间已过,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黄桂森至今未还款,因该债务为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故请求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未作答辩。现查明,二被告系���妻关系。被告黄桂森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于2014年1月24日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为凭,同时约定月利率2%,到2014年4月10日还清,借条内容为:“黄桂森向黄建清借人民币伍万元整,月利2%,到2014年4月10日还清。借款人:黄桂森2014年1月24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二被告的户籍登记证明一份予以证实,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内容清楚、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能够证实本案纠纷之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黄建清与被告黄桂森主体适格,双方之间因民间借贷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认定;被告黄桂森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双方约定在2014年4月10日还清,被告黄桂森应依约偿还;双方约定月利率2%,没有���过法律规定,可予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桂森、许自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桂森、许自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黄建清借款人民币五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人民币五万元为基数,自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按月利率20‰计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五百七十五元,由被告黄桂森、许自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培添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淑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