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李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武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甲,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来宾市,壮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9日被抓获,2013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鸣县看守所。辩护人陶锦蛟,武鸣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美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及其辩护人陶锦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1日下午,被告人李甲伙同李乙、李丙、李丁、黄甲(四人已判刑)驾驶两辆五菱面包车从来宾市兴宾区来到南宁华侨投资区伺机盗窃。次日凌晨1时许,五人驾车到投资区宁武农场永兴屯二组菠萝地附近,由黄甲、李乙负责开车接应,李甲、李丙、李丁进入该屯,用液压剪钳剪断被害人李A、李B、李C、李D家的牛栏门锁,盗走该四户人家的耕牛各一头。盗后,由李乙等人将四头耕牛装车运回来宾市销赃,所得赃款已瓜分挥霍。经鉴定,该四头耕牛的总价值为2364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甲已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没有异议。辩护人陶锦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在共同犯罪是从犯,并且是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日下午,被告人李甲伙同李乙、李丙、李丁、黄甲(四人已判刑)驾驶两辆五菱面包车从来宾市兴宾区来到南宁华侨投资区伺机盗窃。次日凌晨1时许,五人驾车到投资区宁武农场永兴屯二组菠萝地附近,进入该屯,用液压剪钳剪断被害人李A、李B、李C、李D家的牛栏门锁,盗走该四户人家的耕牛各一头。盗后,由李乙等人将四头耕牛装车运回来宾市销赃,所得赃款已瓜分挥霍。经鉴定,该四头耕牛的总价值为23640元。另查明,2011年12月14日被告人李甲到来宾市兴宾区公安局迁江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东盟经济开发区分局对其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2年12月7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并进行网上追逃,于2013年11月9日将被告人李甲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证实案件依法侦破及被告人李甲身份信息及到案经过。2、证人李乙、李丙、李丁、黄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甲的作案情况。3、被告人李甲的供述,证实其对盗窃耕牛的事实供认不讳。4、被害人李A、李B、李C、李D的陈述、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耕牛被盗事实及损失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甲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甲在共同作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李甲取保候审期间,没有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甲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是被告人李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甲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2014年11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亚军人民陪审员 谢记生人民陪审员 吴庆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 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