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民四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中 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佛山市摩卡时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佛山市摩卡时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二条第���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民四初字第10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张凡,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摩卡时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泌冲海北大道地段金凯旋一号综合楼三楼A区,组织机构代码05538642-2。法定代表人邹英,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张铁创,系该公司员工。上述原、被告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2月18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摩卡时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英、委托代理人张铁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原告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参与诉讼。《流行歌曲经典(一)》是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原告监制发行的DVD专辑,该专辑共17张光碟,收录了《双鱼座女孩》等MTV音乐电视作品。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蝶公司)��《双鱼座女孩》MTV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传播权、放映权等。原告与海蝶公司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上述MTV音乐电视在中国大陆地区排他性专属授权。原告对海蝶公司的权利管理包括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MTV的复制权、放映权两项专有权利,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或海蝶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管理的上述MTV,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立即从其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佛山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费等)3000元,共计1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一、愿意删除涉案侵权录像制品;二、原告举证的部分合理费用单据与被告无关,其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过高;三、被告同意按照实际使用的40间房支付版权费予原告,但原告坚持按照80间房收取,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合法出版物光碟复制品(1份,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3、合法出版物封面、封底及歌曲目录(1份,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证据2-3用以证明涉案音像制品类型、内容及著作权人。4、(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60号公证书(1份,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的第三方提起诉讼。5、(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8753号公证书(1份,原件,包括公证封存光盘),用以证明被告侵权事实。6、公证费发票(1份,原件)、委托代理合同(1份,原件)、餐费发票4张、餐饮收据2张(原件)、交通发票10张(原件)、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4张(原件),用以证明原告维权支出的包含其他被告的100个案件律师费用及合理费用,具体到本20件案的费用支出由法院酌定。被告举证如下:转让合同(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一半的经营场所租赁给了周继美作沐足使用,但因未办理牌照房间空置,被告实际经营KTV的房间只有40个,不是原告诉称的80个房间。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5均无异议,对证据6有异议,原告的费用不是本案维权支出,与本案无关。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该合同是被告与案外人周继美签订的,无法确认其是否真的签订该份合同,该合同与本案无关,该合同无法证实被告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5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且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6为原告主张制止侵权合理开支的合同、发票、收据等凭证,关于律师费,原告仅提供委托代理合同,无发票印证,无法证明其实际支出,但考虑到原告确有委托律师参加诉讼,故律师费用的金额将由本院综合情况予以酌定;关于公证费、取证费,原告虽然提交了相应的票据,但本次公证费涉及80首音像制品,故应根据涉案音像制品在公证取证音像制品的数量中按比例予以分担;关于取证人员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通讯费等,原告提供的凭证显示数额与其主张的合理费用数额不一致,且无法显示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但考虑到原告取证客观上必然产生一定的交通、住宿、餐饮及通讯等费用,本院将在酌定合理费用时予以考虑。被告提交的证据系复印件,且原告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不予采信。综合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以上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是由新闻出版总署主管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原告监制发行的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DVD(第一辑)中收录了《双鱼座女孩》音像制品,演唱者金莎,著作权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2010年11月11日,原告与海蝶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一份,约定在所享有著作权的受保护期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海蝶公司将其享有著作权的音像节目(著作权人过去、现有和今后将有的作品)之放映权、复制权、广播���等信托原告管理,放映权、复制权的授权以原告用于KTV的许可、收费及维权为目的,海蝶公司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原告行使的权利。2013年9月9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与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公证处工作人员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泌冲海北大道金凯旋娱乐城三楼店面名称“歌地量贩式KTV”的被告经营场所,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入该场所名称为“S331”的房间内进行消费,并通过房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点播了包括《双鱼座女孩》在内的80首歌曲,同时对上述音像制品的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消费结束后取得了票面印章为“佛山市摩卡时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票据专用章”、号码为0001311的《歌地娱乐有限公司(金沙洲店)——付款收据》和名片各一张。公证处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将本次保全所拍摄的视频文件刻录成��盘后予以封存。经比对,现场摄录的《双鱼座女孩》音像制品的演绎者、词曲、音乐旋律、音色音质、演唱内容、背景画面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同名音像制品相同。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双鱼座女孩》录像制品,采用镜头拉伸、机位改变等简单方式拍摄演唱者演唱并配以简单情节的连续画面,应认定为录像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本案中,原告提供的DVD《流行歌曲经典》专辑的包装上标有出版社版号、著作权人及出版发行人等规范的版权信息,应认定为合法出版物。该出版物明确标示著作权人是海蝶公司,结合原告与海蝶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可以认定原告取得涉案录像制品的相关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作为权利人的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内使用原告享有权利的录像制品,侵犯了原告的相关权益,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从曲库中删除上述录像制品,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因原告不能提供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的证据,本院根据被告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时间长短、主观过错程度、涉案录像制品的知名度等因素予以酌定。公证费、取证消费的费用系原告为收集证据、进行诉讼的必要开支,予以支持,考虑到本次公证费涉及80首录像制品,根据涉案音像制品在公证取证音像制品的数量中按比例予以分担;律师代理费,因原告仅提供委托代理协议,未提供实际支出费用的单据,本院根据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案件的难易程度、律师的工作量等因素予以酌定;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通讯费,属于取证必然产生的费用,应酌情予以支持。综上,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制止��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在《佛山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因从权利属性而言,原告主张的权利属于著作财产权的范畴,原告亦不能提出其商誉受到损失的证据,故不应适用赔礼道歉这种侵害人格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对原告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摩卡时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并从曲库中删除《双鱼座女孩》侵权录像制品。二、被告佛山市摩卡时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包括制止侵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1500元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应于支付上述判决确定的款项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植少佳审判员 陈嘉昇审判员 赖金林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