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砀民一初字第0086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宋中超与王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中超,王法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砀民一初字第00860号原告:宋中超,男,193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杨涛,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法勇,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中超与被告王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中超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中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宋中超负担。审判员 王全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洪万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