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罗小平与武汉明烁艺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平,武汉明烁艺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299号原告罗小平,男,汉族,1974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武汉明烁艺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负责人李方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小平与被告武汉明烁艺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小平于2014年5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小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小平撤回对被告武汉明烁艺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罗小平负担。审判员 高云环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慧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