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永执行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田朝云与吕长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朝云,吕长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田朝云,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吕长基,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申请执行人田朝云与被执行人吕长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3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永民初字第3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涂书贤审判员  林刚义审判员  姚启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鸿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