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中法执提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玉珍、罗耀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珍,罗耀明,冼爱英,中山市时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执提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黄玉珍,女,1955年12月25日出生,中山市人,住中山市。申请执行人:罗耀明,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中山市人,住中山市。被执行人:冼爱英,女,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佛山市人,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中山市时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北工业区。管理人:中山市成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黄玉珍、罗耀明与被执行人冼爱英、中山市时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6日作出的(2008)中黄民一初字第5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冼爱英确认欠黄玉珍、罗耀明借款1080万元,定于2008年12月31日前支付360万元,2009年1月25日前支付720万元,黄玉珍、罗耀明放弃要求冼爱英支付利息;时耐公司对冼爱英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1400元,减半收取45700元,诉保费5000元,合计50700元,黄玉珍、罗耀明负担25350元,冼爱英、时耐公司负担25350元,冼爱英、时耐公司负担部分应于2009年1月25日前支付给黄玉珍、罗耀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黄玉珍、罗耀明的申请立案执行,其后因时耐公司破产清算,遂于2013年9月11日裁定终结该次执行。2014年4月22日,本院立案提级执行本案。提级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4)中中法执恢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执行人时耐公司、冼爱英、冼国佳、郑孝林、冯发枝信用证垫付款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关于执行冼爱英系列案件案款分配方案》,分配案款12344019.95元。根据该分配方案,本案中黄玉珍、罗耀明可获分配案款971766.45元。被执行人冼爱英另有位于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开发区的土地〔土地证号:国(2000)0101**〕及其地上建筑物,本院为执行梁炳焕与冼爱英土地转让款纠纷一案〔案号为(2014)中中法执恢字第27号〕正在评估处理中。申请执行人对该分配方案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冼爱英的执行款经分配后,其名下位于中山市××镇大岑工业开发区土地尚在另案评估处理中,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中中法执提字第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雷 勇执行员 罗雪生执行员 郭善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霍晓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