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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执行字第3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伟强与被执行人袁涛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强,袁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执行字第339-1号申请执行人李伟强,男,汉族。被执行人袁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伟强与被执行人袁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集民初字第3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伟强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袁涛名下房产产权,并已进入评估拍卖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代理审判员  王巍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文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