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尤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原告XX肇与被告郑旭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肇,郑旭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尤民初字第933号原告XX肇,男,1981年03月0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郑旭东,男,1986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肇与被告郑旭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肇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肇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肇负担。审判员 蒋智强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光榕附法律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