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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陈敏与王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王玉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790号原告陈敏,女,汉族,1982年5月8日出生。被告王玉,男,汉族,1983年3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敏与被告王玉拖欠运输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敏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敏撤回对被告王玉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14.5元,由原告陈敏负担。审判员  谢守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