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贾吴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尹元强与常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元强,常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贾吴民初字第294号原告尹元强。被告常宝。原告尹元强诉被告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同日依法向原告尹元强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要求原告尹元强在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3020元,但其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交纳,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尹元强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永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