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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行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临沭县林业局与被执行人卢西前林业行政处罚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沭县林业局,卢西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沭行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卢丙德,局长。组织机构代码:00447621-7,地址:临沭县城沭新东街13号。委托代理人王志伟,临沭县林业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卢西前,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沭县青云镇石家庄村。公民身份证号:372833196310125719.申请执行人临沭县林业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沭林罚书字(2013)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临沭县林业局以被执行人卢西前采伐了位于青云镇石家庄村东、季岭苗圃西侧杨树26棵,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为由,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沭林罚书字(2013)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执行人卢西前罚款人民币1080.00元。2013年10月24日已将该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并告知其复议和起诉的权利,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卢西前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临沭县林业局作出的沭林罚书字(2013)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卢西前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罚没款1080.00元、滞纳金1080.00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卢西前承担。审判长  刘晓光审判员  李延安审判员  禚洪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会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