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XX与合肥金鹏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合肥金鹏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334号原告:XX,男,1989年2月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合肥金鹏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姣,总经理。地址:肥东县撮镇镇义和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合肥金鹏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及通讯方式不详,致使本案无法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驭 风代理审判员 杜二平人民陪审员 戴 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