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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XX与合肥金鹏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合肥金鹏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334号原告:XX,男,1989年2月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合肥金鹏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姣,总经理。地址:肥东县撮镇镇义和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合肥金鹏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及通讯方式不详,致使本案无法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驭 风代理审判员  杜二平人民陪审员  戴 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