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沙洋县民调确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沙洋县民调确字第00103号申请人刘某。申请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某与申请人张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张某某、刘某已及时履行调解协议载明事项,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刘某、张某某撤回对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的申请。审判员 何文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