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熊晓辉与吴永灿、朱瑞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晓辉,吴永灿,朱瑞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熊晓辉,男,职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吴永灿,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县。被执行人朱瑞香,女,汉族,农民,住永定县。申请执行人熊晓辉与被执行人吴永灿、朱瑞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2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通过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局、交警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相关财产情况,查无其有值钱的财产可供执行,其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61200元及利息,双方已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义务,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24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永执行字第22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红军审判员 陈炳煌审判员 陈红应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元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