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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初字第372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吴声战与被告庄勇梧、福建省瑞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尚挺、吴文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声战,庄勇梧,福建省锐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尚挺,吴文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3724号原告吴声战,男,194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庄勇梧,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福建省锐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文露,经理。被告张尚挺,男,1960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文德,男,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负责人王秀明,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朝晖。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吴声战与被告庄勇梧、福建省瑞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尚挺、吴文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本案事故中的另一伤者张尚挺已向本院另案起诉,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2014)晋民初字第3370号]。本院认为,吴声战与张尚挺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分别提起诉讼,且均对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提出诉讼请求,其二人关于保险合同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应当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合并于本院(2014)晋民初字第3370号案件中审理。代理审判员  朱小强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邱金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