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渭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张鸿林与甘肃宝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鸿林,甘肃宝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渭初字第189号原告张鸿林,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永登县。被告甘肃宝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张志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晓阳,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宝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址甘肃省秦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鸿林诉被告甘肃宝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鸿林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鸿林撤回对被告被告甘肃宝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鸿林负担。审 判 长 张援梅审 判 员 齐红波人民陪审员 马 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毕春燕签发人: 更多数据: